(2016)赣0102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家伟与范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伟,范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425号原告:吴家伟,男,200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尚双瑜,系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7542255。被告:范嘉,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负责人:张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伟诉被告范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伟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824元,退回原告1412元,由原告承担1412元。审判长 黄海英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