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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与薛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薛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1942号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7698A。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蓉,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源,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蓉,被告薛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合同期内的租金40843元(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4月9日),之后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7426元(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房屋使用费即月租金3713元×2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278元(月租金3713元×6个月);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处理案涉纠纷产生的律师服务费6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9日,原告将合肥市甘泉路与田埠路交口西城××××商业街内一间面积76.72平米的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租期自2016年3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租金前三年不变,每平米48.4元。合同规定免租期满前应支付第一期租金,逾期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以月租6倍的金额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在合同期内,被告一直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薛源辩称:1、2016年11月12日,经原告同意,被告办理了租赁经营的撤场手续,缴清了经营期间的水电费和物业费。双方铺位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此后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被告在与原告办理退场手续当日,已经与原告口头商定用缴纳的2万元履约保证金冲抵欠付的租赁费,双方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已经清结完毕,原告的其他各项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薛源(乙方)签订《西城衣食汇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6-02-(232-233)]一份,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合肥市甘泉路与田埠路交汇处西城山水居“西城××××商业街”商铺事宜作出约定:租赁商铺编号为232、233号,经营范围小吃类,麻辣烫;商铺面积共计76.72平方米(37.69平米+39.03平米),免租期限2个月,2016年每平方米租金48.4元,月租金3713元、2016年实收年租金27355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其中2016年5月19日前为乙方的免租期。装修期含在免租期内,装修期需要时间为30天,租金半年一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甲乙双方圴不得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将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商业管理费支付给甲方及物业公司,始终先付后用。2016年5月19日前,乙方第一次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给甲方及物业公司,此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以此类推。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商业管理费,乙方应根据乙方所拖欠金额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含30日)的,甲方还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定金20000元,如果乙方未能在2016年5月19日前交足房屋租金、商物管费等一切费用,甲方罚没该定金并有权另行租赁;如乙方按约缴费,该定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均不可无故终止合同,任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均视为其根本违约,违约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时,守约方除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以租赁房屋当时月租6倍的金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除违约责任外,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付无过错方的一切相关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等内容。2016年3月17日,薛源依约交纳232、233号商铺履约金20000元,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依约将上述铺位交付薛源用于“麻辣烫”经营使用。2016年11月12日,因“西城××××商业街”232、233号商铺经营困难,双方商定薛源退出在“西城××××商业街”232、233号商铺的经营。当日,薛源缴纳了截止至2016年11月12日的物业费、水电费,并于次日搬离了个人物品。至今,薛源对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11月12日租赁使用铺位期间的租金21659元(3713元/月×5个月+3713元/月÷30天×25天)未予支付,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对于薛源缴纳的履约金2万元也未予以返还。另查,西城××××商业街所涉商铺系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商业面积共计7475.14平米,现由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商业运营管理。2016年底至2017年,该商业街部分租赁经营商户以商业街运营管理不到位,经营状况不理想为由陆续退出西城××××商业街的经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预售许可证、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提交的水电费票据、物业费票据、履约金票据、物品放行条、电话录音2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无相应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水电费票据、物业费票据、物品放行条与其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反映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2日已经达成不再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的合意。被告关于案涉铺位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2日实际解除的辩解意见,依法能够成立。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支付解除合同后的租金,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应退还的履约金及被告应支付的房屋租金经冲抵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铺位租金1659元(21659元-2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关于双方已经就履约金全额冲抵欠付租金达成口头协议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在涉及××衣食××商业街铺位的经营往来中,不仅存在案涉租赁合同关系,还存在商业运营管理等其他法律关系。被告在西城××××商业街无法持续经营,双方最终解除租赁合同,不仅有被告自身经营的原因,也与该商业街整体运营状况密切相关。经综合考量该商业街整体运营状况、各方当事人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对原告关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薛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租金1659元;二、驳回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由薛源负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