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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进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熙香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郑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方晓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诚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熙香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滨河东路113号(滨河步行街)。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岳西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进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熙香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华进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熙香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8917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7165元、申请费12989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熙香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本院已告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