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629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蔡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请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长子刘贺宇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刘贺详由原告抚养,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刘贺宇,××××年××月××日生育次子刘贺详,××××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起诉离婚,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722民初3515号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原、被告仍无共同生活,分居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宋某请求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婚生次子刘贺详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长子刘贺宇由被告刘某自行抚养。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