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波与张大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张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821号原告:张波,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张大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张波承担。审 判 长 许 晓 君审 判 员 宋 艳 丽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学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