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国翠与孙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翠,孙俊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868号原告:彭国翠,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林,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俊生,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XX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翠诉被告孙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翠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翠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彭国翠负担。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