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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民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南鹿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民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华南鹿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449号原告:绍兴柯桥民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法定代表人:韩官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校,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南鹿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一期T15栋113号。法定代表人:陈曼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民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南鹿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民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