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刚,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曾于2015年因犯抢夺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尚、赵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兰刚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医大一院急诊A座7楼大厅内,趁被害人孙某1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侧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及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2、2016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兰刚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医大一院急诊A座6楼楼道内,趁被害人鞠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头下面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波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3、2016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兰刚在沈阳市和平区京北街155号医大一院急诊A座9楼楼道内,趁被害人张某1熟之机,将其放在枕边的一部黑色小米note2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20元。4、2016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兰刚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医大一院急诊A座16楼电梯间内,趁被害人孙某2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边的一部金色vivoX6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5、2016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兰刚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医大一院急诊A座7楼716病房内,趁被害人张某2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边的一部金色三星S6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6、2016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兰刚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医大一院急诊A座16楼大厅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盗取其放在身侧的一部oppoR9s型号手机,随即,被被害人刘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后移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67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兰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赃物等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马某2的证言;被害人孙某1、鞠某、张某1、孙某2强、张某2、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兰刚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杰损失人民币三千元整;退赔被害人鞠波损失人民币四百五十元整;退赔被害人张宇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元整;退赔被害人孙佩损失人民币九百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东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