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金亚与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亚,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093号原告田金亚,男,196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矫新岳,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法务部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亚与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大辉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