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慧卿、周海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慧卿,周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钱慧卿,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周海棠,男,1948年5月27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292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00元。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