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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雷明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020号原告雷明玉,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负责人黄顺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雷明玉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雷明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明玉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明玉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鑫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