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明锜、周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锜,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邹明锜,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周毅,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邹明锜与被执行人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明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毅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桂J×××××号小型车辆之外,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所以无法扣押并执行该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明锜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邹明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