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元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元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80号罪犯李元风,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元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元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李元风伙同他人多次在社旗县实施盗窃或入户盗窃,盗得牛、羊、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品16起,共计价值172736元,并且李元风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1起,价值4500元。该犯系从犯。罪犯李元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四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元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