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成华与李书建、闫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华,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293号原告:张成华,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书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闫四清,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秋霞,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成华诉被告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成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华撤回对被告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成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