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成华与李书建、闫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华,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293号原告:张成华,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书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闫四清,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秋霞,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成华诉被告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成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华撤回对被告李书建、闫四清、王秋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成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