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玉敏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玉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00号罪犯杨玉敏,女,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1998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徐庄村委党支部书记,2008年1月至案发任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2008年12月至案发兼任居委会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玉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杨玉敏所得的赃款上交国库。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宣判后,杨玉敏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玉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陈某、王某、李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至2012年4月,杨玉敏在担任唐河县城郊乡徐庄村委党支部书记及文峰街道办事处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负责村建工作,在居民建房所申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村村民及个体开发商等十余人贿赂179000元,为以上人员谋取利益。杨玉敏到案后退出了所获全部赃款。杨玉敏系在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受贿线索而被采取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已掌握及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罪犯杨玉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陈某、王某、李某证言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玉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