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利俊与古田县品菜园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俊,古田县品菜园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72号原告:黄利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古田县品菜园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街道苏洋厝村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俞思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俊诉被告古田县品菜园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