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明彪与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项目工程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彪,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项目工程指挥部,田池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09号原告:陈明彪,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何开金,系该村主任。被告: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项目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办水桥社区小水桥北面。负责人:崔学云。被告:田池香,男,贵州省龙里县人,系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支书,住龙里县。原告陈明彪与被告龙里县龙山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项目工程指挥部、田池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明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明彪负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端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