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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XX远、粟小华与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远,粟小华,会同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569号原告:XX远,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苗族。原告:粟小华,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0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荣,男,该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红,女,该院工作人员。原告XX远、粟小华与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远、粟小华于同年8月18日、9月2日先后向本院提出请求不同的司法鉴定申请,后又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7年2月13日自动撤销鉴定申请。本院向原告XX远、粟小华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亚军审 判 员  丁艳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