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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凤与张家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张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张家喜,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吴凤与被执行人张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19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家喜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