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凤与张家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张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张家喜,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吴凤与被执行人张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19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家喜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