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复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49号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区仁湾镇财税所 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区仁湾镇财税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4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爱荣,该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州市冷水滩竹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吕绍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水滩区仁湾镇财税所。复议申请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唐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成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