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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9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汉杰诉被告黄新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杰,黄新华,赵素芬,黄加伟,张嘉莉,刘正初,刘骏,李润清,黄俊松,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小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9938号原告刘汉杰,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陈乾波,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华,女,汉族,1947年4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赵素芬,女,汉族,1943年6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加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赵素芬,女,汉族,1943年6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嘉莉,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赵素芬,女,汉族,1943年6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正初,女,汉族,1938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刘骏,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理人刘正初,女,汉族,1938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润清,女,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俊松,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小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邬万颖。委托代理人柳林,系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汉杰与被告黄新华、赵素芬、黄加伟、张嘉莉、刘正初、刘骏、李润清、黄俊松、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赵阳,人民陪审员冉开芳、吴茂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汉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乾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新华、被告赵素芬、被告刘正初、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加伟、张嘉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即被告赵素芬、被告刘骏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刘正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润清、黄俊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汉杰诉称,2003年7月14日,黄兴钿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拆迁办签订《成都市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93)第30号令之规定,甲方(簇桥乡拆迁办)拆除乙方(黄兴钿)位于劳动路87号房屋,建筑面积32㎡,甲方(簇桥乡拆迁办)以新世界小区2栋1单元601号6楼套3房屋建筑面积72㎡(不含楼梯间)与乙方(黄兴钿)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调换。2003年10月17日,经簇桥乡拆迁办工作人员陈静介绍,黄兴钿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2栋1单元60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刘汉杰,价款为壹拾万零伍仟元整。原告刘汉杰于当日向黄兴钿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黄兴钿的妻子即被告赵树芬向原告刘汉杰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汉杰房子款总金额壹拾万零伍仟元整;购房款交付后,黄兴钿立即向原告刘汉杰交付了房屋,原告刘汉杰也随即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3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现有楼房一套三,面积为80平方米,位于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新世界小区)2栋1单元601号,需出售给乙方(原告刘汉杰),经甲乙双方协商,楼房总价为1050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元整)。注:甲方已收房款总金额为1050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元整)。2009年3月,位于“新世界小区”的房屋就开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了,可是,黄兴钿至今拒不协助原告刘汉杰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原告刘汉杰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也要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黄兴钿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刘汉杰后,迟迟不协助原告刘汉杰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刘汉杰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刘汉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2栋1单元601号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黄新华辩称,被告黄新华没有不协助原告刘汉杰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黄新华同意把房产过户给原告刘汉杰。被告赵素芬、黄加伟、张嘉莉辩称,黄兴钿已经去世,被告赵素芬、黄加伟、张嘉莉同意过户给原告刘汉杰。被告刘正初、刘骏辩称,被告刘正初、刘骏没有收到购房款,只有收到被告刘正初、刘骏应该得到的四分之一购房款后才同意过户。被告李润清、被告黄俊松未作答辩。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辩称,该单位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拆迁办(甲方)与黄兴钿四人(黄兴钿、黄兴贵、被告黄新华、黄兴国)(乙方)签订了《成都市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因甲方进行基本建设,经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以成房拆许【2000】第061号拆迁许可证批准动迁劳动路87号乙方房屋,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93】第30号令之规定,甲方以基本相等的建筑面积房屋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甲方拆除乙方劳动路街87号房屋,建筑面积32平方米,甲方以新世界小区2幢1单元601号6楼套三房屋,建筑面积72平方米(不含楼梯间)与乙方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调换。2003年11月2日,原告刘汉杰(乙方)与黄兴钿(甲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新世界小区)二栋一单元601号(现地址名为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2栋1单元601号)出售乙方,房屋总价105000元。该协议书注明:甲方收到房款总金额105000元。2003年10月17日,黄兴钿之妻被告赵素芬向原告刘汉杰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刘汉杰房款总金额105000元。合同签订后,黄兴钿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汉杰使用至今。2016年9月30日,黄兴钿去世。2016年11月15日,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五七○一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黄兴钿与被告赵素芬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被告黄加伟、被告张嘉莉;黄兴钿于2016年9月30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本人死亡。黄兴贵于1993年9月6日因病死亡,被告刘正初、刘骏系其妻子和女儿。黄兴国已去世,被告李润清、被告黄俊松系其妻子和儿子。《房屋信息摘要》显示,位于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2栋1单元6楼601号住宅(权1473898)现登记在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名下,建筑面积80.16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售房协议书》、《收条》、《房屋信息摘要》、《成都市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住院病人死亡病情证明书》、《证明》、《公证书》、《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位于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2栋1单元6楼601号住宅(权1473898),虽然登记在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名下,但因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拆迁办于2003年拆迁原属于黄兴钿、黄兴贵、被告黄新华、黄兴国四人所有的劳动路87号旧房时,已经调换与该四人,因此,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应将房屋过户与该四人。此四人中的黄兴钿、黄兴贵、黄兴国已经去世,其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被告赵素芬、黄加伟、张嘉莉、被告李润清、被告黄俊松继承。黄兴钿、黄兴贵、被告黄新华、黄兴国在取得该房屋后,黄兴钿与原告刘汉杰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将房屋售予原告刘汉杰,原告刘汉杰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该《售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被告也没有表示反对,属于有效合同,应予履行。因此,被告黄新华及黄兴钿、黄兴贵、黄兴国的各法定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与原告刘汉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被告黄新华及黄兴钿、黄兴贵、黄兴国的各法定继承人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对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的债权,使原告刘汉杰至今未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原告刘汉杰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告黄新华及黄兴钿、黄兴贵、黄兴国的各法定继承人对被告簇桥小城镇建设管委会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债权。因此,原告刘汉杰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小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被告赵素芬、被告黄加伟、被告张嘉莉、被告刘正初、被告刘骏、被告李润清、被告黄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汉杰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24号2栋1单元6楼601号住宅(权1473898)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小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被告赵素芬、被告黄加伟、被告张嘉莉、被告刘正初、被告刘骏、被告李润清、被告黄俊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冉开芳人民陪审员  吴茂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