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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683号原告:刘某,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0元,利息59200元(月息2分,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共计42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于2014年从刘某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向刘某还款2万元。经双方核算,2016年4月24日,杨某向刘某出具28万元的借条和9万元利息的欠条各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届满后未按期还款则按月息3分计息。借款到期后,杨某未按约定还款,刘某多次催要,杨某拒不偿还。杨某辩称,欠刘某28万元借款本金属实,9万元利息属实。但2016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应该以28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9万元利息不应再计算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4日,双方当事人核算后,杨某向刘某出具9万元利息的欠条一张和28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约定:4个月还清无利息,如还不清4个月以后继续算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该笔借款到期后,杨某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杨某借款后负有按时清偿借款的义务。刘某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对超出月利率2%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杨某辩称9万元利息不应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支付利息134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23日,包括2016年4月24日之前的9万元利息),本息合计41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刘某负担130元,杨某负担37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国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