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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新玲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新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78号罪犯温新玲,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温新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和2016年11月4日对温新玲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温新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2年11月间,温新玲虚构以给企业单位签订有供货合同,给员工发福利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共骗取茹某等14名被害人资金556.66万元,期间共支付利息91.8万元,温新玲实际骗取464.86万元,部分用于购买安利产品,提升其业绩,部分用于个人购买轿车及挥霍,部分偿还其他借款人利息及本金。案发后,该犯被动退还茹某等8人物品价值共计59.4万元。罪犯温新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12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三次、优秀一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温新玲诈骗14名被害人共计556.66万元,尚有405.46万元没有退还,犯罪社会影响没有消除,且其罚金没有履行。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罪犯温新玲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新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