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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景宽与被执行人宁安市沙兰镇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景宽,宁安市沙兰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21号申请人柴景宽,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宁安市沙兰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法定代表人苏伟忠,男,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景宽与被执行人宁安市沙兰镇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景宽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4执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邓秀玲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虹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