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维富与刘增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富,刘增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富。被执行人刘增蕊。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维富与被执行人刘增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偿还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屋使用权本案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刘增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