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陆建国、刘毅、李长梅、刘茂林、苏秀梅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华,陆建国,刘毅,李长梅,刘茂林,苏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华。被执行人陆建国。被执行人刘毅。被执行人李长梅。被执行人刘茂林。被执行人苏秀梅。申请执行人吕国华与被执行人陆建国、刘毅、李长梅、刘茂林、苏秀梅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