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茂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6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茂蕾出生日期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职工住址山东省胶州市东记斤庵村294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34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茂蕾醉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胶州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茂蕾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后被电话通知到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茂蕾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茂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茂蕾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茂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