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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一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67059994F。法定代表人:唐菊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该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E5区仓储一路03号、E5区仓储二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5507-4。法定代表人:何家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73.63元,减半收取3886.8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华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