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慧与大连浩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大连浩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被执行人:大连浩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3711389390F法定代表人:宋振广,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大连浩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慧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劳动报酬9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辽0283执14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连浩峰食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宋振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张慧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