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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保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林,刘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437号自诉人李章林,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刘保平,男,1957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阳县。自诉人李章林以被告人刘保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章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保平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平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李章林案款20000元,申海法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章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