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振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24号原告:赵振飞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瑞大厦2-20/21。负责人:邓坦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飞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赵振飞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