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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智亮与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威海松龄诺可佳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亮,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威海松龄诺可佳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730号原告:刘智亮,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世纪街与环一直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胡荣法。被告:威海松龄诺可佳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项目二区。法定代表人:刘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亮诉被告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威海松龄诺可佳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智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