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立峰、范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峰,范传军,吕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1005-1号申请执行人:邹立峰。被执行人:范传军。被执行人:吕学会。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学会位于德城区南营小区3号楼营业房16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