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立峰、范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峰,范传军,吕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1005-1号申请执行人:邹立峰。被执行人:范传军。被执行人:吕学会。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学会位于德城区南营小区3号楼营业房16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