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唐福利与高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利,高久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3717号原告:唐福利,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久英,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福利诉被告高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福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建、被告高久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久英赔偿车辆维修费35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12时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东,被告高久英自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与原告自北向南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之后原告前往北京华阳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共产生维修费7130元,保险公司可赔付3565元,余款要求被告承担。高久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非机动车一方,属于弱者,而且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受伤、电动车报废,就相关损失再另案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12时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东,高久英自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与唐福利自北向南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高久英受伤的后果。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唐福利与高久英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唐福利前往北京华阳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共发生维修费7130元。唐福利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限额103300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唐福利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费发票、服务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唐福利驾驶小客车与高久英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唐福利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系合理损失,其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要求高久英赔偿一半数额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高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唐福利车辆维修费3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久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