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永利与张卫华、庄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利,张卫华,庄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35号原告:赵永利,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卫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庄志红,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永利与被告张卫华、庄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利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卫华、庄志红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永利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