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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林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林忠,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秦州区罗玉路25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刑事拘留,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林忠酒后驾驶甘E7421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赢池路西大桥菜市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刘林忠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6mg/100ml。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林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林忠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林忠平日在秦州区瀛池路市场设摊售菜。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林忠喝了来摊位购菜的买主送的一罐“青岛啤酒”,为了回谢,刘林忠购买两瓶二两装的劲酒与买主分喝。21时10分许,刘林忠收摊后驾驶甘E74215号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赢池路西大桥菜市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呼气检测仪检测,刘林忠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警方将刘林忠带至“新天坛”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林忠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6mg/100ml。2017年5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林忠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林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及照片,酒精检验意见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害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林忠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林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甄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