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李江与被告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江,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1098号原告:杨李江,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五星村*组。被告:韩东,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董场镇白马村*组。原告杨李江与被告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李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581元及违约金18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材料。截止2017年4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581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拒不支付。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韩东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经营装修建材门市部,被告从事铝合金门窗和雨棚装修。后,双方经口头协商,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铝合金门窗材料及玻璃材料。2016年3月、4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581元未支付,有发货单、销货清单等作为凭证。经原告多次催讨,2017年4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原告1000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原告1000元。至今,被告韩东尚欠原告杨李江货款358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成都鸿耀玻璃有限公司销售订单、成都牧马山玻璃有限公司发货单、销货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及截图、书面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李江与被告韩东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李江按约定向被告韩东提供了货物,被告韩东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杨李江货款,原告杨李江要求被告韩东支付尚欠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李江要求被告韩东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李江欠款3581元。二、驳回原告杨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