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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帮杰、秦小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帮杰,秦小云,袁帮峰,邓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213号,注册号321324000001881。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袁帮杰,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秦小云,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帮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邓远升,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袁帮杰、秦小云应付给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袁帮峰、邓远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157元,由袁帮杰、秦小云、袁帮峰、邓远升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帮杰、秦小云、袁帮峰、邓远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15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5月4日查封袁邦杰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百星花园1幢1-601室房产(暂不宜处置),于2017年5月4日查封袁邦峰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新城家园3幢3-301室房产(暂不宜处置),于2017年5月4日查封邓远升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23幢1-101室房产(暂不宜处置),于2017年3月11日查封袁邦杰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和苏N×××××小型汽车(均未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越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