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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王建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王建平生,文成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JT40),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新南路60号。负责人白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鸿雁,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建平生于1956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丹棱县。被执行人文成玉生于1957年6月2日,汉族,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平、文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平、文成玉的财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邱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孟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