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红伟与李艳红、王金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伟,李艳红,王金辉,王金昭,陈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徐红伟,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金辉,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金昭,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陈凤阁,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伟与被执行人李艳红、王金辉、王金昭、陈凤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过户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