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红伟与李艳红、王金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伟,李艳红,王金辉,王金昭,陈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徐红伟,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金辉,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金昭,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陈凤阁,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伟与被执行人李艳红、王金辉、王金昭、陈凤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过户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