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许本超,李芳琼,王永红,吴从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74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法乾,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被告:许本超,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芳琼,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永红,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吴从召,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79号电信综合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2883690C。代表人:李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许本超、李芳琼、吴从召、王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