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洪冠军与马军委、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冠军,马军委,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92号原告:洪冠军,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委,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53号。法定代表人谷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成(系公司员工),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沿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系公司员工),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洪冠军诉被告马军委、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洪冠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洪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冠军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