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静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重汽大齿集团退休工人,住大同市城区齿欣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向东,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负责人:王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静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583913元,案件受理费7941元,执行费8239元,共计600093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6000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