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葛杰与董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杰,董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600号之一原告:葛杰,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亮,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葛杰诉被告董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葛杰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葛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代理审判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