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兴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998号原告张兴,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被告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与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