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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兴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998号原告张兴,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被告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与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