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与谢景刚、李立中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谢景刚,李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财保3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艳芹,住所地新宁县。被申请人:谢景刚,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新宁县。被申请人:李立中,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新宁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景刚所有的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谢景刚在新宁县的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殷汝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雄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