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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248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84号1幢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52847730X。法定代表人:凌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林,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玲,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