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韩亚彬、朱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韩亚彬,朱颖,金彩花,王海涛,韩宗连,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负责人:赵保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凯,该行职员。被告:韩亚彬,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朱颖,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金彩花,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海涛,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韩宗连,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于金梅,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本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被告韩亚彬、王海涛、金彩花、韩宗连、于金梅、朱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