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福田村。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02号1楼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755685.20元、案件受理费1033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余额仅有738.33元。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755685.20元、案件受理费10332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本金1755685.20元、案件受理费10332元、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章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