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屈福生、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福生,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04号申请人:屈福生,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法定代表人:王评。申请人屈福生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屈福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57148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蓟县泅溜镇的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